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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法院主动收集证据
作者:管理员时间:2021-09-07浏览:273次

《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中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里的意思,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主动调查收集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由于民事诉讼贯彻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因此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提出,当事人收集有困难的可向法院申请提出,所以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宜依职权主动收集。主动收集将违背当事人平等原则、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因此应当对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进行限制,对《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加以限制。 依照《证据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一类情形是指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此时案件汉方本身的实体利益争议已不是唯一的调查重点,为了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实,作出相应处理。第二类情形所涉及的事项与实体争议无关但关系诉讼的讲行,为了使诉讼程序能够正确合法地进行下去,在双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关程序事项时,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有关事项,收集相关的程序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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