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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逃债】对付“恶意逃债” 不妨尝试公证送达
作者:管理员时间:2021-09-07浏览:343次

2001年7月,山东省昌乐县居民冯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谭某借款1.6万元,约定4个月内归还。但过了还款期后冯某未按约还款。从还款期届满到2003年12月期间,谭某多次索要未果。眼看就要超过诉讼时效,谭某想起诉,又觉得情面上过不去。在这种两难情况下,谭某经人指点来到公证处寻求法律帮助。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当即帮他起草了催款书,与他一同送达到冯某处,当场出具了送达公证书,并召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1年内分3次偿还欠款的还款协议书。到今年2月底,债务人已按约全部履行了债务。

所谓公证送达,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债权人(包括公民、法人等)将催还欠款通知书、贷款逾期通知书、担保人履行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于对方当事人的一种证明活动。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债权人常常碰到这样一个难题:债务人拒绝归还到期债务,于是有的债权人便采取发送挂号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来证明自己曾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过债权,但这些做法在进入诉讼程序时,对方当事人却往往以未曾签收等理由恶意抗辩,而债权人则苦于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已收到载有催债内容的信函,这样,债权人就因缺少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过债权的有效证据,极有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其实可以及时向公证处提出办理公证送达的申请,公证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派员将债权人的催款通知书、担保人履行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债务人处。当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文书或无人时,由公证员制作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拒收或其他现场情况,然后将送达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住所,并出具送达公证书。债权人拿到送达公证书,就等于得到了其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过债权的证明,产生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的法律效力,为日后主张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据此,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凭公证书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权利时,该公证书所确认的送达行为或事实就成为诉讼或仲裁时的法定依据。本案中,谭某通过申办送达公证的形式,增加了债务人及时还款的压力,并运用公证机关具有的非诉讼调解功能,达成了还款协议,在未伤和气、未经过诉讼程序的情况下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