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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预防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
作者:管理员时间:2021-08-26浏览:257次

实践中为了更好的预防工程欠款情况的出现,您可以遵循以下几点:
1、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完善对己方有利的条款。
做好工程预算,切莫将工程款数额定死,在合同中加入由于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时,需提前支付工程款,否则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方支付相当于工程款20%的违约金等条款。
2、在合同中加入情势变更条款,约定风险由发包方承担。
工程上的报价一般都是固定价报价,包括单价闭口和全价闭口,价款不再调整。但承包方可通过与发包方协商,将因材料价格涨幅度、工程量增减量或工期超过某限度等作为可调条件,约定在情势变更是风险由发包方承担或者双方共同承担,并约定承担比例。
3、在合同中加入逾期竣工认可条款。
竣工后,承包人提交了结算资料,而发包人迟迟不予答复或根本不予答复以达到拖欠或不支付工程款之目的。承包人请求法院按照送审资料判决工程款,但发包人又提出结算文件是承包人单方作出,应当依评估价为准,双方矛盾针锋相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如果充分掌握了司法解释的这条规定,并在工程竣工后充分利用就能在发包方故意拖延验收期或以未验收为由拖欠工程款时充分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4、及时主张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工程项目的施工周期和回款周期一般来说都很长,如果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时间超过两年甚至更长,你方又举不出积极追讨的证据,在诉讼中往往会导致败诉的结果,而且时间越长证人证据灭失的风险就会越高,因此当事人一定要主要搜集积极追讨欠款的证据,保留好工程对账单和与发包方负责人的通讯记录,录音录像等,以防止权利灭失的风险。
5、积极利用法律手段追讨欠款。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法律实践中,发包方常以现有资金不足或待工程上游单位支付其欠款后在支付给当事人欠款为由拒不支付欠款,这时权利人就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这一条款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