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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未写好而引发的官司
作者:管理员时间:2021-08-21浏览:253次

借了4万元,还了6.2万元,并签下了《还款备忘录》。照理说是“银货两讫”没有什么话说。但还款人林女士、姚先生夫妇越想越后悔,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退回多收的利息18220元。由于借条上的借期只有月日,没有年份,致借款的年份难以确认。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林女士夫妇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2007年8月9日,由林女士书写,姚先生与赵先生签订了一份《还款备忘录》。内载,因姚先生不懂事非,在3月10日前后向赵先生借钱,分别是本金肆万元正,利息贰万贰仟元正,共计人民币陆万贰仟元正,今有林女士出面替姚先生还清一切所欠赵先生的欠款人民币陆万贰仟元正,钱当面点清无误,至今日起姚先生所有写给赵先生的一切协议、承诺、便条等等都是无效的,以后两人之间再无任何经济纠纷等等。签订备忘录后,林女士夫妇认为利息还得太多了,违反了我国有关自然人之间借款利息的限制性规定。两人越想越后悔,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先生返还过高利息18220元。 

赵先生不同意诉讼请求。称姚先生夫妇诉称的借款时间不对,借款时间实际是2005年3月6日借款2万元,2005年3月9日借了2万元,共4万元。借款的本金为4万元,约定每年由姚先生夫妇补偿1万元。根据还款备忘录载明,双方之间已经全部了结,没有任何的经济纠纷了。 

法院认为,根据还款备忘录所载的“3月10日前后”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存在的时间为2007年3月份,距还款日期2007年8月仅5个月,按本金4万计还利息2.2万元,远高于日常生活中存在的高利贷之利率。一方面,沈女士夫妇未能就其诉求的利息之利率标准明确计算依据,另一方面,亦未能就备忘录中“至今日起姚先生所有写给赵先生的一切协议、承诺、便条等等都是无效的”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姚先生所称借款时间发生在2007年3月份,不予采信。双方签订的《还款备忘录》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处理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终局性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