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4日,赖某假意拿着4万元还钱,并承诺待自己经营情况好转之后,再归还剩余的20万。但他要求沈先生出具借条,而非收条,否则剩余的款项将不予归还。沈先生怕他真的一分也不还,就想先将4万收入囊中,无奈只得写下借条。嗣后,沈先生为了防止赖某赖账,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剩余借款。在庭审中,赖某对于借款数额及已归还沈先生4万元的事实均予认可,故疏忽的沈先生在该案中未要求赖某出示先前4万元的借条。最终,法院判决赖某归还剩余借款20万元。这份判决书让沈先生安心地等着拿回钱款。
不料,事情并未就此完结,2008年11月,沈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原来赖某持沈出具的4万元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原本是债主,现在变成欠债的,沈先生终于明白自己上当受骗了。
庭审时,成为被告的沈先生辨称:其是在原告赖某胁迫写下的借条,该借条的性质实际上是收条。为证明自己主张,被告提供了原告出具的24万元借条、判决书和证人证词。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向原告借款4万元?在本案4万元的借条出具之前,原告已欠被告数额较大的债务,作为债权人的被告再向远在异地的原告借款是违背常理的。原先被告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之诉中,原告赖某自认的归还4万元借款的数额及日期,与本案借条中载明的数额与日期相一致。且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归还4万元的证据,未能对其诉称的4万元借款的交付等事项作出合理说明。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