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老总安排代公司接受借款,财务人员却阴差阳错地在借款人一栏中写上了自己名字。因公司最终未还,而最终被告上法庭。今天,闵行区法院作出林曹两位女士归还周先生借款200万元并逾期付款利息的一审判决。
2006年3月21日,公司出纳林女士偕曹女士两人向周先生出具借条一份,称今借到周先生现金200万元,于2006年4月20日归还。并注明,如到期不还,借款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借条落款处载明借款人为林女士和曹女士,并标明了两人的身份证号。在署期“2006.3.21”上加盖了公司财务章。因届时未还,周先生走上法庭,要求林曹两人共同偿还借款200万元并利息。 在法庭上,林女士称公司老总已与周先生谈好借200万元。2006年3月21日,我们去拿钱。当时我们只写了经手人,但周先生说不行,要我们写成借款人。写好后,我们还敲了财务章。钱拿回来之后,老总要我将钱入帐。这笔钱后来还了其他的债,财务帐有记录。曹女士说,老总讲已还了欠款。据我们所知,老总还钱但没有收回欠条的事情很多,所以我们也搞不清老总是否已将欠款还清。
法院认为,从借条上的形式上看,林曹两位女士与公司为共同债务人,对外负有共同还款的义务。但周先生仅要求林曹两人承担还款责任,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林曹两人辩称款项实际由公司与公司老总用去,即便所述属实,也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林曹两人可通过合法途径予以救济。从合同相对性原则而言,林曹两人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两人除履行还款义务之外,还需承担逾期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