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念在弟弟无稳定工作的份上,自愿借款250万元供其立业。事后遭到弟弟否认,还说这笔款项是自己投资的应得收益。无奈之下,姐姐将弟弟诉至法庭,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秦先生归还250万元本金。日前,秦女士之诉请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借给弟弟巨款遭到否认
2008年9月5日,秦女士作为付款人以个人转账形式转给秦先生250万元。由于秦先生没有归还的意思,秦女士曾以民间借贷返还借款为由提起诉讼,但秦先生否认民间借贷的事实。故秦女士撤诉,于今年4月再提起要求判令秦先生返还不当得利款250万元诉请。秦女士称,去年9月3日时,秦先生称其想投资做生意,要借款250万元。念及姐弟情谊,且秦先生之前无稳定职业,故有意帮助其立业。然不久后,双方再次提及此事,秦先生竟矢口否认这一借款事实,称从未有过所谓的借款,也未拿到过所汇款项。虽经家属多方劝导协商,秦先生始终予以否认。故认为秦先生获得的诉争款项无合法依据,现既不承认又不返还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
辩称250万元是合法收益
在法庭审理中,秦先生承认确实收到了250万元的款项,但不是不当得利,而是正当得利。说这250万元是自己投资海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部分收益款项。因此,不同意秦女士的诉请。
经查,海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秦女士、秦先生等人作为被告的股东权纠纷一案,现正在海南一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
存在股东权益可另案诉讼
法院认为,海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由于该公司的股东权纠纷案件正在审理中,对于股东与股东间以及股东与公司间的纠纷情况,在本案中不便陈述。但即使秦先生系公司的股东,并作为股东应当从公司中获得股东收益,其亦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支付该部分股东收益的为何是秦女士,即秦先生为何可以从秦女士处得到250万元的正当利益。现秦先生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后果。当然,秦先生在海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中若存在股东权益,可另案选择合适的相对方进行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