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北京著名追债律师张仁藏律师提醒您:对于出借人不明的借条,在现实中时有发生,故应当引起注意,在出具借条时一定要记得写明出借人,以防不必要的纠纷发生。本案中,许某事实上是未出借款项给刘某,但许某却起诉了。对于这种情形,刘某一方面要就事实向法庭陈述情况,另一方面一定要寻找各种证据,比如银行转账记录、手机短息记录等,以证明与许某未存在实际的金钱来往,以便最终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