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 正文
代位权如何行使
作者:管理员时间:2021-09-07浏览:296次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争议问题: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担?

分析与解决:

分析:代位权及其行使范围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l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考察法条:

《合同法》第73条第l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北京市清债律师网是面向全国解决经济纠纷平台,不成功,不收费.北京要账公司,北京要债公司,北京讨债公司,北京讨账公司,北京追债公司,北京追账公司,北京清欠公司,北京清账公司,北京催债公司,北京催账公司,北京收债公司,北京收账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