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公司公司导读:吴侃因做生意缺少资金,于2005年6月12日在朋友赵强的介绍下与蒋峰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蒋峰借给吴侃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合同还对利息的约定。借款期满,吴侃因生意失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如期还款,仅偿还了本金和利息105,000元。为追讨剩余欠款,2006年1 1月3日蒋峰要求吴侃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书,载明:吴侃尚欠蒋峰人民币20万元,至2007年8月3日偿还105,000元,剩余的本金加利息于2007年1 2月3 1日全部付清。截至还款计划约的最后期限,,吴侃仍未如期支付全部款项。2008年2月7日,蒋峰叫上赵强一起与吴侃协商还款问题。最后在蒋峰的要求下,吴侃又重新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载明:吴侃尚欠蒋峰人民币80,800元,2008年4月3 1日偿还50,800元,剩余的款项于2008年6月30日全部付清。在这份还款计划书上,吴侃和他的朋友赵强都签了字。2008年8月6日,吴侃仅偿还了30,800元,剩余的5万元一直未偿还。为此,蒋峰将吴侃、赵强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欠款5万元。
讨债公司认为:在2008年2月7日的还款计划书中,赵强也在还款计划书中签了字,且没有注明“担保人”或“保证人”等字样。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可以认定赵强在该还款计划书上签名的行为属于债务承担的行为,即自愿作为债务人与吴侃共同对蒋峰的债权承担履行责任。蒋峰向赵强主张债权的行为也表明其同意赵强对吴侃债务的加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吴侃和赵强共同承担向蒋峰支付5万元欠款的义务。
债务承担: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原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的债务人承担。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赵强在2008年2月7日的还款计划书上签字的行为是承担保证责任还是债务承担的责任。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之处就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对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与当事人没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需承担合同义务和责任,除非有法律的直接规定、特定的法律行为或司法判决。保证和债务承担均为第三人介入合同的情形。
一、保证
保证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这里的第三人就是保证人。保证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但是也存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形:(l)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又可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l)-般保证就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的部分负补充寄仟的保证方式,即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没有按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人真的没有履行能力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即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必考虑债务人是否真的没有履行能力。
具体到本案来讲,赵强在2008年2月7日的还款计划书上签字时,并不是单独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也没有诸如“保证人”、“担保人”等字样,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赵强的签字行为并非保证行为。
一、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转让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务承担要件包括:(l)须存在有效的债务。债务承担合同所移转膏债务不存在或无效或已被撤销,基于债务承担合同的附随性,债务承担合同不能生效。对将来生效的债权,债务承担合同自债权生效时生效。(2)被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根据债务的性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当事人之间不能通过签订债务承担合同将其移转。(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4)在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须有债权人的同意。
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承担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
具体到本案来讲,赵强在2008年2月7日的还款计划书上签字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债务承担,即自愿作为债务人与吴侃共同对蒋峰的债权承担履行责任。蒋峰向赵强主张债权的行为也表明其同意赵强对吴侃债务的加入。由于当时并没有约定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因此推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即原债务人吴侃并没有完全退出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法院判决由吴侃和赵强二人共同承担5万元的债务是正的。
讨债专家提醒:因为债务承担一般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着有偿承担、第三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委托还款等情况,所以这一制度的存在有效地保障了债权人权益的实现,大大减少了交易环节,节省了交易成本。为了减少在债务移转的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大家注意以下几点:(1)债的关系是建立在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能力的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第三人若无足够的资力和信用履行债务,则债权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因此免责的债务承担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而并存的债务承担使第三人加人债的关系,有利于加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增加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因此只要通知债权人即可。(2)若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债权人要慎重考虑,并对即将成为新债务人的第三人的偿还能力进行深入调查。(3)签订债务承担合同要采用书面的形式,并对债务承担的形式作出明确的约定,以便出现纠纷时有证可究。
法律条文提示:《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辨。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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