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熊某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黄某借款2万元,并按月利率1.62%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2009年6月10日,被告熊某向原告黄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3个月,逾期未还按每日5‰计付利息。借款期满后,被告没有归还借款本金,也没有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黄某要求被告熊某归还借款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六个月以内基准贷款年利率4.86%(折算月利率为0.00405%)的4倍(即月利率1.62%),其逾期还款利息应按1.62%计算,超出部分利息不予支持。该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