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没有钱还钱该怎么办
根 据在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八条要求:“负债理应偿还。临时乏力还款的,经债务人愿意或是人民检察院裁定,能够由借款人分期付款还款。有工作能力还款不予还款的,由 人民检察院裁定强制性还款。”不难看出,借款人务必清偿债务是毫无疑问的。但现阶段社会发展上负债无法得到还款有二种状况,这种是乏力还款,另这种是有工作能力而不予还款。而 《民法总则》对于也仅作了所述原则性要求。
实 践中,借款人乏力还款又有二种不一样的状况:这种是临时乏力还款。如归属于这种情况,可依照所述《民法总则》的相关要求,由借款人分期付款还款。另这种是永久性乏力 还款。假如是永久性乏力偿还得话,则只有就借款人的本人目前资产来偿还了,这还要历经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做出裁定,再工作实行,换句话说借款人有是多少财产能够执 行,债务人就拿是多少。
个人中间的贷款要谨慎。借款给人,务必掌握另一方的资信评估状况,就是说亲戚朋友中间的互通有无、假如数额得话,除立借条外,还要尽量由贷款人出示贷款担保或者以必须资产作质押,那样就可降低风险性。
二、债务人能扣留借款人资产吗
借款人不偿还债务,债务人只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合理合法的方法来强制性借款人偿还债务。一般来说债务人是不可以立即履行强制权的,包含扣留资产的个人行为。但这也并不是絕對的,在法律法规批准的状况下,债权人能够扣留借款人的资产。以下二种状况下是容许债务人扣留资产的:
1、按合同规定另一方占据另一方的资产,另一方不依照合同书给付应对账款超出承诺限期的,占据人有权利扣留该借款人的资产。
2、 当借款人或案外人出示必须的资产物为借款人执行负债的贷款担保,借款人不执行负债时,债务人便可扣留质押物,并能够质押物的使用价值优先选择保持自身的债务。比如甲以 耕牛抵押借款1000元,期满未还,债务人便能够扣留该耕牛以督促甲还钱,还可以依规卖掉该牛使自身的支配权保持,也可让耕牛打折归己,尾款可退回。这就是说民法 上的质押权。